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红十字救援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红十字救援队(以下简称“红十字救援队”)是指由省、设区市、县级红十字会评审认证,具备一定规模的人力资源、装备保障和工作经验的,能够承担省内外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救援任务的县级以上红十字专业志愿服务队。
第三条 按照红十字应急救援专业划分,红十字救援队分为赈济、医疗、供水、大众卫生、心理、搜救、水上救生、航空救援、大本营等类别。
第四条 红十字救援队实行测评认证与动态退出制度。定期开展测评认证工作,对连续两年未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志愿服务,未通过分级测评的队伍,公告后予以退出,并根据申报审核情况选拔新的红十字救援队。
第五条 加强党对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各级红十字会密切联系红十字救援队党建主管部门,按照应建尽建原则,在红十字救援队伍中全面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对于党员数量不足的救援队,可与其他同类型社会组织组建联合党支部;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其他单位的,相关党员在参加原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基础上,按要求列席救援队党支部学习及相关活动。切实将党建引领与救援队建设、管理、活动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及时学习党的文件、传递党的声音、传播正能量,加强教育党员,严格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履职。
第六条 在全省红十字救援队指挥管理架构下,各级红十字会成立本级红十字救援队,并作为本级红十字救援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指导红十字救援队开展队员的招募、选拔、考核、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 红十字救援队由主管红十字会审批,并逐级报省红十字会备案。红十字救援队可向民政等行政审批部门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主管红十字会同意可承接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红十字救援队或队员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违纪违法活动。
第八条 红十字救援队根据救援专业设置组织架构。设区市应至少建设1支规模稳定的救援队并发展有区域特色的专业救援队,救援队骨干力量不少于30人。救援队基本组织架构参照《中国红十字救援队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红十字救援队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红十字会按要求建立红十字救援队、队员和装备数据库,纳入总会“灾害管理系统”信息化平台管理。
第十条 红十字救援队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奉献精神;
2.热爱红十字事业,认同红十字理念,自愿遵守红十字会相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志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
3.学习接受能力强,完成救援队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能熟练掌握救援队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4.年满20周岁,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心理和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救灾等任务;
5.无前科劣迹,组织纪律观念和服务群众意识强,初心牢、品行端、作风正;
6.具有较强的服从命令、无私奉献、爱岗敬业、吃苦耐劳和团结协作意识;
7.共产党员、退役军人、救护师资及与救援队专业相符的人员优先。
第十一条 红十字救援队队员选拔流程:宣传招募——组织报名——资格审核——测试考核——名单公示——岗前培训——正式入队。
第十二条 红十字救援队及队员的权利:
1.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2.有接受与应急救援专业相关培训的权利;
3.红十字救援队及队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有获得表彰奖励和优先推荐参加上级举办的专业学习培训的权利;
4.有对红十字救援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5.有自愿申请退出红十字救援队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救援队及队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红十字救援队各项规章制度及章程;
2.坚持业务学习和专业训练,提高应急救援的技能水平;
3.红十字救援队员应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负有对被救援事件及被救助者保密和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
4.积极参加救援队组织的训练、演练、救灾等各项任务,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5.爱护救援装备和物资,按规定使用和保管相关装备。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对本级红十字救援队及队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与日常救援、培训演练、志愿服务相结合,包括个人状况、救灾救援、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培训演练等情况。考核情况和新招募队员逐级报省红十字会备案。
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1.年度考核由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队员表彰奖励、续任、劝退的重要依据;
2.日常考核包括训练出勤、志愿服务、培训演练、救灾救援、装备使用保管情况等,由救援队负责记录和汇总;
3.队员参加设区市以上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纳入本级救援队队员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队员,经本级红十字会核准后予以劝退: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同红十字理念,有损红十字形象,不遵守红十字救援队规章制度,不服从红十字救援队管理;
2.不能胜任红十字救援队工作任务、长期不履行队员义务、连续三次不出勤或年度出勤率低于50%;
3.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4.违反救援纪律,擅自使用红十字救援队旗号、标志及装备参与非红十字会派遣任务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5.救援队集体讨论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红十字救援队开展的救援、救灾、培训、演练等活动信息,应录入总会“灾害管理系统”,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信息,应录入“中国红十字志愿者”网,作为申报表彰优秀红十字志愿者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红十字救援队名称规范。中文规范名称为:“(省、市区、县)红十字+专业类别+救援队”,对应的英文规范名称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省、市区、县)英文Branch+专业类别+Emergency Response Team”。示例:西安市红十字赈济救援队,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Xi'an Branch Relief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综合性救援队中文规范名称为:“(省、市区、县)红十字救援队”,对应的英文规范名称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省、市区、县)英文Branch+Emergency Response Team”。示例:灞桥区红十字救援队,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Baqiao Branch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第十八条 救援队英文专业名称如下:Medical(医疗)、Relief(赈济)、Search and Rescue(搜救)、Water Supply(供水)、Mass Sanitation(大众卫生)、Water Safety(水上救生)、Psychological Support(心理)、Aviation(航空救援)、Base Camp(大本营)。
第十九条 严格按红十字救援队规范名称命名。已登记注册社会组织的红十字救援队,执行非红十字会派遣任务时,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标识,不得着红十字标识服装。
各级红十字救援队命名必须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审批,并报省红十字会备案。已在登记民办非企业的红十字救援队,可持双重名称,但必须以本办法规范的名称为主。
第二十条 红十字救援队队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红十字标志,红十字下方必须伴以红十字救援队中英文规范名称,黑色字体(中文为黑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队旗长宽比例为3:2。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救援队服装及标志标识按总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救援队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仅限于执行本级红十字会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志愿服务等任务时使用。特殊情况执行上级红十字会下达的任务时,按上级红十字会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坚持“让能力等装备、按专业配装备”原则,采取基础先行、专业求精、逐年配置、逐步完善的方式配置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救援队装备分为个人装备和通用装备,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定点存放,定期维护保养,统一由各级红十字会调配。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指导本级红十字救援队完成装备资产入账登记、维修保养、盘点清查、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装备性能完好,时刻处于备勤状态。装备的处置、报废按管理权限报批。
1.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装备出入库及使用、交接、登记、检查、保养等制度,做到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2.配发给救援队员的个人装备,应与通用装备分开存放,定人定位保管和维护保养;
3.应急救援装备质量定级和转级由各级红十字会负责,每年底结合装备盘点,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现有装备质量状况进行鉴定并定级、转级。质量级别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废品等4个等级;
4.严禁挪用、出租、交换红十字救援装备。发生装备丢失、被盗等事故时,应当立即查找,视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报本级红十字会,迅速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救援队装备仅限于培训演练、应急救援和与志愿服务活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经评审认证退出红十字救援队的装备,由配备装备的单位调配使用。耗性救援物资使用完毕,不能回收再用的,必须消除红十字标识,妥善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承担本级红十字救援队的培训、演练工作。原则上红十字救援队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各救援队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训练、每年组织1次演练;
2.设区市红十字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救援业务集训或1次综合演练;
3.省红十字会每年至少组织1次分专业集训、分片区或全省性综合演练,并适时选调救援队参加跨区域红十字应急救援联合演练。
第二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本级红十字救援队的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训练大纲和考核标准,培训与演练的内容包括基础科目、专业科目以及组织指挥、团队协作。红十字救援队演练方式可分为单项演练、综合演练、桌面推演、联合演练等。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定期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开展能力测评,重点围绕理论知识、实践技能、装备使用、应急救护、应急反应和团队协作等内容,采取队伍管理能力审核、装备点验、技能测评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以评促训、以评促建,提升队伍实战能力。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注重培养救援人才。选拔、推荐救援队骨干和优秀队员参与救援队专业的考证培训,为救援队可持续发展奠定人才基础。队员参加设区市以上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演练成绩,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建立红十字救援队师资培养选拔机制。经省级以上红十字会组织的培训、考核、评定,达标人员纳入省级红十字救援队师资库,也可推荐进入总会师资库,承担全省红十字救援队的培训任务。师资所属的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三条 原则上红十字救援队承担本辖区范围内救援任务,由本级红十字会派遣。需跨区救援时,由设区市红十字会、省红十字会和总会逐级下达调遣命令。
第三十四条 红十字救援队接到下达救援命令后,应在3小时内将出动计划(人员、装备、行程安排、各类保障、预算明细等)报下达救援命令的红十字会。辖区救援在5小时、跨县(市、区)在8小时、跨设区市在12小时、跨省在24小时内到达指定救援地点。
第三十五条 红十字救援队未经本级红十字会批准,不得擅自出勤和动用装备。参与非红十字会派遣的任务时,不得使用红十字救援队旗号,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及带有红十字标志的装备,不得着红十字救援队服装。
第三十六条 红十字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时,受下达救援命令的红十字会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期间应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救援队必须接受现场红十字会前方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每4小时向前方指挥部报告一次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内容为现场灾情、开展救援情况、遇到的困难及保障情况等。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第三十七条 执行救援任务的红十字救援队没有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三十八条 红十字救援队执行应急救援过程中,要标明红十字救援队。开进途中、营地设立、救援现场,应在显著位置插放红十字救援队队旗,队员统一着红十字救援队队服,佩戴红十字救援队身份标识。
第三十九条 救援行动必须严格遵守施救者安全准则。在确保队员安全的前提下,按专业开展救援,严禁跨专业盲目救援。对超过自身救援能力、救援范围的,必须向前方指挥部报告,按前方指挥部指令执行。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执行派遣任务时,救援工作信息由指挥部统一发布,未设指挥部的由派遣红十字会统一发布,未经指挥部或派遣红十字会同意,红十字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发布救援工作信息。
第四十一条 救援任务结束,由指挥部或派遣的红十字会下达撤离命令。红十字救援队撤离前应做好工作交接,向指挥部或派遣红十字会提交救援数据,救援结束7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红十字会提交救援工作总结报告、财务开支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争取财政预算、上级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募集、承接公益项目等渠道,保障红十字救援队装备采购、培训、演练及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救援队在执行红十字会派遣的救援任务时,所需的装备及耗材补充、损耗、交通、通讯、设备运输、营地搭设、车辆租赁、食宿保障等相关费用,由派遣红十字会承担。救援期间涉及的财务事项按派遣红十字会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红十字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应当为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根据救援地实际为队员提供必要的防疫保障等物资。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后,派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队员救灾后心理干预和休整,保障队员身心健康。
第四十六条 对在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据有关规定推荐相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并作为本级救援队骨干培养。
第四十七条 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违反相关纪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红十字救援队,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与有关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建立的救援队,双方合作协议条款可作为对本救援队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