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红十字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务会计制度。(二)分级审批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各项财务支出,重大支出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三)收支平衡原则。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得超预算支出。(四)厉行节约原则。勤俭办事,反对奢侈浪费,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机关正常运转。(二)及时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定期编制财务分 析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项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四)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对全会财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实施财务活动。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对本部室的财务活动负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一)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采用零基预算方式测算相应支出需求,并结合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转和结余情况、资产的占用和使用情况提出预算申请。(二)财政局正式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后,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预算。
第八条 要强化年初部门预算约束,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三章 公用经费、专项业务费管理
第九条 公用经费是指用于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包括购办公用品、耗材、邮寄、订报刊杂志、水电、差旅、工会经费、维修、参加培训和会议、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境)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专项业务费是指为完成职能工作或年初确定的工作任务支出的专项业务费。包括召开专项会议和培训、专项宣传、项目办公费、救灾救助办公经费、人道救助项目等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全会重大业务工作,由承办部室提出经费申请,报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车辆运行购置费、公务接待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不得超出年初的预算限额。因公出国(境)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公务接待遵循必要、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 各部室举办的会议、培训,由各部室负责、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在编制下年度本部室会议费、培训费的预算时,办公室负责汇总、审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原则,每年采用综合评审的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 各部室(单位)负责制订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编制专项资金申请、制定专项资金执行计划、组织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专项进行评审、审核、汇总、申报专项资金,协调争取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协助执行专项等工作。对跨部室(单位)的项目,由牵头部室(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中、省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由各部室(单位)支出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项业务的组织实施、业务培训、物资设备采购等,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需要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室在资金下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采购计划,经办公室审核,分管会领导同意后,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对当年项目,各部室必须在当年执行。对跨年度使用的专项资金,需报财政部门同意。
第五章 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相关部室配合。各部室负责人是本部室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负责管理本部室的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的处置由相关部室提出意见,经分管会领导签署意见,办公室按照财政局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购置、调拨、报废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部室购置固定资产,年初要编制预算,办公室审核,按规定报会领导同意后,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组织采购。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参照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其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室因工作需要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凡涉及经费问题,需办公室对经费事项进行审核,经会领导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或协议至少一式三份,签订后交办公室机要编号归档和财务报销各执一份。重大事项需报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