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的境况为重点,充分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道救助是党和政府社会救助渠道的补充。本办法针对的人道救助是指对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第三条 人道救助工作的原则:
(一)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二)自救为主,救助为辅。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对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和志愿者困难家庭可优先救助。
人道救助原则上同一对象只适用一种救助方式,实行一次性救助(定向捐助的除外),一般不重复进行救助。
第四条 人道救助款物的来源: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拨款。
(二)上级红十字会下拨专项救助资金。
(三)符合红十字运动宗旨的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五条 救助对象与救助条件。凡具有陕西省户籍的城乡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人道救助:
(一)重大疾病患者。因罹患重大疾病治疗费用较大,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它补充医疗保险和政府医疗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数额较大,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突发事件受害者。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经政府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
(三)红十字会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第六条 救助标准
因罹患重大疾病而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个人
承担医疗费用较大时,可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个人承担费用1—2万元(含2万元),救助资金为个
人承担部分10%,救助资金1000—2000元。
人承担部分15%,救助资金3000-7500元。
个人承担费用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救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0元。
救助资金比例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计算,以元为单位。本年度救助资金不足时,按实际余额救助。
(二)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在第一时间给予救助,标准为500—5000元。
(三)特殊困难的家庭,在政府临时救助后仍然生活困难的,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四)受捐赠人委托进行定向救助的,救助资金物资和方式方法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捐赠协议执行救助。
第三章 救助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救助申请。申请人须填写《陕西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1寸照片2张,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困难情况证明材料(村委会、社区或乡镇、街道办事处证明。证明内容包括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导致家庭贫困原因以及民政等有关部门的救助情况)。
(三)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的需提供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相关医疗情况材料(医院病案室盖章)、医疗票据复印件和社保合疗部门报销结算单、医疗救助发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或遇到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暂时出现困难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如有低保证、残疾证或困难情况相关的媒体报道可提供复印件。
(六)申请人账户信息(申请人本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注明开户人姓名、开户行详细名称、账户号码、联系电话)。
第八条 救助审核。《陕西省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区)红十字会初审,经陕西省红十字会信息管理系统上报至市红十字会,审核后上传至省红十字会审批。
第九条 救助审批。上传的申请材料经省红十字会赈济救护部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提交分管会领导审批后,在省红十字会网站公示5天。
第十条 救助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救助款由省红十字会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划拨至救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适时进行电话回访。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 人道救助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救助款物的使用情况和审计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红十字会要公开人道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监督。
第十三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人道救助款物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救助,同时追回已发放的救助款物,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陕西省红十字会年度人道救助资金使用完毕,本年度人道救助工作终止。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红十字人道救助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助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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